人物經歷
1981.10—1983.10 在中國人民解放軍35408部隊當兵;
1983.12—1991.08 任硯山縣公安局平遠分局幹警(其間,
1989.09—1991.08 在中共文山州委黨校脫產大專班讀書);
1991.08—1992.11 在中共硯山縣委辦公室工作其間抽調到省委平遠社教工作隊工作,直到平遠“嚴打”結束
1992.11—1996.04 任中共硯山縣委辦公室副主任;
1996.04—1997.04 任中共硯山縣委辦公室主任;
1997.04—2001.07 任中共硯山縣委常委、辦公室主任(其間於2000.07—2000.12到省水利廳掛職鍛鍊)
2001.07—2003.12 任硯山縣委副書記兼政法委書記;
2003.12—2005.11 任中共文山州委副秘書長;
2005.11—2006.03 任中共麻栗坡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理縣長;
2006.03—2008.08 任中共麻栗坡縣委副書記、縣人民政府縣長;
2008.08—2013.02 任中共麻栗坡縣委書記;
2013.02—2015.02 任文山州人民政府副州長。
人物事件
涉嫌違紀
2014年12月30日,雲南省紀委監察廳網站發布訊息,經雲南省委批准,雲南省文山州政府副州長彭輝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15年2月27日,文山州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免去彭輝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副州長職務。
監視居住
2015年5月29日,因涉嫌濫用職權罪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決定,由蒙自市公安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刑事拘留
2015年6月19日,紅河州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刑事拘留。
依法逮捕
2015年7月6日經雲南省人民檢察院批准,由紅河州公安局執行逮捕,該案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偵查終結,由紅河州人民檢察院向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指定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此案。
開庭審理
2015年12月16日,雲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開庭審理文山州原副州長彭輝濫用職權案。公訴機關指控,彭輝濫用職權低價協定轉讓國有股權,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6611.22萬元,並將廣場項目交給朋友掛靠公司承建,造成617.9501萬元損失。
公訴機關認為,彭輝無視國家法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違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國家刑律,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八年以下量刑。
在陳述時,彭輝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獲刑6年
2016年2月24日,雲南紅河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文山壯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副州長彭輝濫用職權案一審公開宣判,認定被告人彭輝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一審宣判結束後,被告人彭輝表示不服該判決,將抗訴。